一、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的程序
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新民诉法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条件及后果,该规定的出台必将大大增加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比例,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1、有接受法庭通知,准时出庭的义务;
2、服从法庭安排;
3、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
4、客观真实阐述意见和理由。
二、申请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谁承担
从性质上说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不同于鉴定费,鉴定费一般是作为服务性收费直接由申请方支付给鉴定机构的,而鉴定人出庭作证费则是诉讼费用的一种,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一般是不包括在鉴定费中。如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应依照相关标准向人民法院预交。
在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的垫付问题虽没有明确规定,但鉴定人本质上说是专家证人的一种,因此结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另外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也有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二、申请鉴定人出庭的时间
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同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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